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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民族民间工艺美术家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

中国民族民间工艺美术家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

第一章    

 第一条  为了规范本会会费收取、使用和管理,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,根据国家民政部、财政部(民发【2003】95号)《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、(民发【2006】123号)《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》要求,结合中国民族民间工艺美术家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协会的会费按届收取。

第三条  协会各级会员均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。

 

第二章   会费标准

 第四条  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,实行分级会费。各个级别会员资格的会费标准为:

1. 单位会员 每年10000元;

2. 理事,每年2000元;

3. 常务理事,每年10000元;

4. 个人会员,每年400元;

5. 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,须向本会申请,经批准,可以定期减免。

 

第三章   会费交纳

 第五条  各类会员必须按届(每届五年)交纳会费,不足五年的按照当届实际入会年数交纳会费。

第六条  新加入协会的会员,应在收到协会核发的身份确认函后,20天内交纳会费。

第七条  协会会员工作部在收到会员交纳的会费后,即将财政部门监制、民政部门统一负责印刷、盖有中国民族民间工艺美术家协会财务专用章的“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”寄发给会员,同时寄发会员证书。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的标牌及任职证书将另行颁发。

第八条  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,在收到催交通知后,应及时补交会费。

第九条  在接到通知后半年内,不交纳会费的,视为自动放弃入会。

第十条  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,不退还已交纳的会费或资助、捐赠的财产。

 

第四章   会费使用

 第十一条  会费实行专款专用,其使用范围为:

1.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等会议各项支出;

2. 协会办公场所、人员工资、管理费用等各项支出‘

3. 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支出;

4. 协会各项活动支出;

5.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。

第十二条  协会的会费全部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 

第五章   会费管理

 第十三条  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财务资料的合法、真实、准确及完整。

第十四条  协会会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、业务主管单位和财务部门的监督。

第十五条  协会对会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。年度支出预算根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,由秘书长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。

第十六条  协会年度会费收支状况,经常务理事会认可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后,由秘书长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。

 

第六章   附则

 第十七条  本管理办法经2013年1月15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。

第十八条  本管理办法由中国民族民间工艺美术家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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