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会会费收取、使用和管理,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,根据国家民政部、财政部(民发【2003】95号)《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、(民发【2006】123号)《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》要求,结合中国民族民间工艺美术家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协会的会费按届收取。
第三条 协会各级会员均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。
第二章 会费标准
第四条 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,实行分级会费。各个级别会员资格的会费标准为:
1. 单位会员 每年10000元;
2. 理事,每年2000元;
3. 常务理事,每年10000元;
4. 个人会员,每年400元;
5. 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,须向本会申请,经批准,可以定期减免。
第三章 会费交纳
第五条 各类会员必须按届(每届五年)交纳会费,不足五年的按照当届实际入会年数交纳会费。
第六条 新加入协会的会员,应在收到协会核发的身份确认函后,20天内交纳会费。
第七条 协会会员工作部在收到会员交纳的会费后,即将财政部门监制、民政部门统一负责印刷、盖有中国民族民间工艺美术家协会财务专用章的“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”寄发给会员,同时寄发会员证书。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的标牌及任职证书将另行颁发。
第八条 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,在收到催交通知后,应及时补交会费。
第九条 在接到通知后半年内,不交纳会费的,视为自动放弃入会。
第十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,不退还已交纳的会费或资助、捐赠的财产。
第四章 会费使用
第十一条 会费实行专款专用,其使用范围为:
1.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等会议各项支出;
2. 协会办公场所、人员工资、管理费用等各项支出‘
3. 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支出;
4. 协会各项活动支出;
5.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。
第十二条 协会的会费全部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五章 会费管理
第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财务资料的合法、真实、准确及完整。
第十四条 协会会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、业务主管单位和财务部门的监督。
第十五条 协会对会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。年度支出预算根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,由秘书长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。
第十六条 协会年度会费收支状况,经常务理事会认可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后,由秘书长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3年1月15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。
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民族民间工艺美术家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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